10.3969/j.issn.1006-1789.2021.01.017
修复式司法在校园霸凌中的适用
我国传统的报应式刑事司法模式已经难以应对日趋严峻的校园霸凌以及由此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必要引入修复式司法以弥补报应式司法的不足.如果只是为了实现个案正义,那么,再怎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都不啻为削足适履,而且极有可能使得被贴上"犯罪标签"的未成年人产生恶性循环,诱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修复式司法把被害人疗愈和加害人自愿承担责任作为目标,注重双方以平等的方式沟通交流,使双方有机会了解事情的真相,最大程度地满足实质需求,最终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关系.
校园霸凌、刑事责任年龄、收容教养、工读学校、修复式司法
D926;B844.2(中国法律)
202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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