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884.2014.08.016
论教材编写者的“合理虚构”权
教材编写者按照教学大纲(亦称课程标准)的规定,根据教学的需要,有对课文进行删节、改写或加工的“合理虚构”权。然而,近些年来人们对教材编写者“合理虚构”权的质疑之声不断。教材编写者的“合理虚构”权有其存在的三大依据:传道的需要;授业的需要;立人的需要。教材中“中国式”的主题“文以载道”、“文质兼美”、“厚德载物”,既是我们的过去,也是我们的现在,恐怕还是我们的将来。
语文教材、“合理虚构”权、编写者
G624(初等教育)
湖南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语文教科书中‘合理虚构’问题研究”12c0122
2014-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