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录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医疗期比国家规定的高有效<br> 个案急呈:<br> 申请人路某系某保险公司职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医疗期比国家规定的标准多3个月。2012年8月用人单位通知申请人上班,理由是医疗期已经届满,但申请人则认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还有3个月的医疗期,就没有到单位上班,于是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找单位理论,单位则强调说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原来的约定无效。无奈,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申请人、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医疗、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合同约定、公司职工、标准、通知、理论、裁决、保险
DF4;DF6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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