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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2.05.010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中受托人的地位、义务与责任

引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质上区分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的二元角色.相较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受托人无法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只须承担较少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一是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协助义务,二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在委托事项合法时,受托人违反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委托人承担替代责任.受托人违反协助义务造成损害的,受托人转化成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定作人责任与委托人承担按份责任.在委托事项违法时,受托人若是明知违法,或者受托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受托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却未发现违法事项的,应当类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共同侵权、定作人责任、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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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C912;D08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6

2022-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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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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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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