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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2.02.006

论集合法益的限制认定

引用
针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集合法益研究缺憾,应立足于综合视角并展开多维度分析,以适当限定其成立范围和功能边界."法益二元论"是符合我国法治实践的理性选择,应以此为根据,将集合法益界定为: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促进众人普遍自由发展及其基本权利实现的制度条件.由于集合法益具有特殊性,宜采取整体性、实体性和独立性的认定思路,并在法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普遍自由保护必要性审查与制度客体保护必要性审查.

集合法益、法益二元论、制度条件、普遍自由、制度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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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61

202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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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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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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