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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1.06.011

强制辩护制度之类型化分析与本土化实践 ——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切入点

引用
强制辩护制度是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障,主要针对"经济困难""量刑标准""行为能力缺陷""缺席审判""简易程序"五种情况而设.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落实强制辩护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增强被追诉人的协商能力,弥补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局限,巩固"对抗+审判"的诉讼结构,以及防范协商性事实错误.认罪认罚案件中强制辩护的实现应以值班律师为主体,强化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定位,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等基本权利,允许值班律师转换为委托辩护人或法律援助辩护指定律师.

强制辩护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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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司法的政治性及其边界研究"17AFX003

2021-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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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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