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9.06.010
“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主体探析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成员资格为基础,包括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与其他典型的成员权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部分条件下的股权等,都以“户”作为主体,个人不能单独行使这些权利.这种权利安排可以兼顾效率和公平,但是对外必须解决“户”的主体资格和界限问题,对内则需确定“户”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仅仅是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具有固定性的“身份”,而是一种以共同经营为基础的团体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户、行使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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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32
2019-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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