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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8.04.011

当事人恒定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

引用
为克服涉诉标的转移给诉讼程序带来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确立了当事人恒定.当事人恒定是程序安定性的要求之一,旨在通过补足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来改变原先简单驳回带来的弊端.当事人恒定通过诉讼担当使转让人留在诉讼中,并通过提供相应的程序保障使裁判直接约束受让人.当事人恒定在转让人恶意和受让人善意取得时呈现特殊性.《民诉法解释》第249条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范围过窄,无法涵盖部分物权诉讼,应增加“诉讼系争物”的规定.当事人恒定的应用应做到审判权与诉权的平衡,将调解书纳入裁判效力扩张文书范围内,并以共同诉讼代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当事人恒定、诉讼担当、既判力、善意取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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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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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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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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