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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7.05.011

生命安全机制与生命权立法

引用
生命利益的立法定位需要承认生命的安全机制.生命利益的法律化,应走出“好人好命”“坏人坏命”的文化误区,将其结构化区分为:一级形态“生活或生存”以“生存权”规定,二级形态属于生命“安全或安宁”利益作为“生命维持1”层面,三级形态“健康或无病”的健康利益作为“生命维持2”层面,与四级形态“生命权侵害”救济利益作为“生命维持3”层面,构成各类生命安全层面“生命安全权”范畴,并与五级形态“生命权处断”选择利益构成完整的生命权立法思路.以生存权、生命受保护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宁利益权、生命健康权、禁止侵害他人生命利益、生命损害求偿权、生命处断权和生命利益交易权等体系化思维,完善生命权立法.

生命利益、安全机制、生命权立法、泛化保护、立法设想

31

D91;D81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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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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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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