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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6.04.005

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理论批判

引用
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理论在法律适用、实践后果、理论逻辑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法律适用上,该理论宣称基本权利仅仅间接适用于私人领域,实质上是在民法概括条款“包装”下的变相直接适用.在实践后果上,该理论将本来约束国家权力的基本权利适用于私人之间,对私人自治构成较大威胁.在理论逻辑上,该理论认为人的尊严的客观价值专属于宪法,忽视了人的尊严乃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共同准则.对公私法二元结构的偏离,则是该理论的根本问题所在.引入社会公权力概念,确立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的直接效力理论,是解决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问题的有效途径.宪法学研究应当认真对待社会公权力问题.

基本权利效力、民法概括条款、私法自治、社会公权力

30

D99;D92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团自治的行政法问题研究”11BFX100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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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30

201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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