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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6.02.001

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评析及立法建议

引用
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当事人享有对子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均合法合情.但一审否决当事人监管权,二审认为当事人享有处置权,均未脱离人、物两分,将胚胎定义为特殊之物或人与物的过渡存在,均不甚妥当.胚胎是生命的种子,与人有关,与物无关.原卫生部关于禁止代孕的行政管理规定,对自然人的私权也同样适用.我国应绝对禁止代孕,不允许近亲属之间代孕、期待我国允许代孕等成为当事人长期要求保管胚胎的理由.建议我国制定人工生殖法,对夫妻一方或精、卵捐献者一方死亡即应毁弃胚胎等作出具体规定.

胚胎诉讼、监管权、处置权、禁止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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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2;D92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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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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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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