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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3.02.011

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以对保险行业的实践考察为基础

引用
归纳实践中保险商品的售卖方式以及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揭示争议的缘由.解决问题的向度包括:统一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和保险合同中包含的“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要求保险人在合同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标明;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当在确定保险合同之前进行;判断是否“明确”的标准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情景做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保险人举证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理顺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商品的利益驱动力,投保人应对保险合同内容主动获知;强化投保人“保险人已经对免责条款对我进行了明确说明”复写及签字的做法.

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27

D92;D9

吉林大学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研究"450060444198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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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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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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