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买权新论——从先买权的性质和行使谈我国先买权立法的完善
先买权的性质具有阶段性.在不同的阶段,先买权的性质分别为期待权、订约请求权和形成权.先买权的行使也具有阶段性,分为双方协商阶段和单方行使阶段.对我国先买权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先买权、性质、行使、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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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4-131
先买权、性质、行使、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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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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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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