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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买权新论——从先买权的性质和行使谈我国先买权立法的完善

引用
先买权的性质具有阶段性.在不同的阶段,先买权的性质分别为期待权、订约请求权和形成权.先买权的行使也具有阶段性,分为双方协商阶段和单方行使阶段.对我国先买权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先买权、性质、行使、立法完善

21

DF521(民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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