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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思考

引用
@@ 所谓公司,其经典定义为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传统公司法以此为基础,不仅严格规定公司设立时的最低发起人为2人以上,而且规定成立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减少到法定下限(至少是2人)就构成公司解散的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形态的日趋多样化,西方国家中小企业数量剧增,公司形态被大量采用,一人公司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及中国自身经济发展的要求下,对一人公司是否给予承认,是否要在公司法里加以规范,如何规范,诸如此类的问题已为国内法学界和司法领域共同关注.而1999年我国公司法修改中对于一人公司仍采取回避态度,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值公司法新一轮修订之际,笔者再论一人公司,以期构建相对合理科学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

一人公司制度、公司法修改、国际经济一体化、形态、司法领域、市场经济、企业数量、经济发展、经典定义、规范、股东人数、公司设立、公司解散、法律制度、法学界、发起人、中国、营利、修订、态度

F27;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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