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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商法的营利性特征

引用
@@ 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部门,具有其不可抹杀的显著特点,笔者认为营利性是商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体现自己特色的本质特征.商法调整的对象和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构成了这种特征的客观基础.概论起来说,这一特征是商法维护市场主体的良好竞争秩序,对于主体的营利性活动给予充分的保护,在设计规则和赋予权利时,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崇尚效率优先原则.允许商事主体自主决定财产处分与项目选择,承认竞争结果的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从而达到促进经济生活的秩序化和正当获利行为的法律支持.兹将商法和民法、经济法的特点加以比较分析,从而论之.

商法、营利性、经济效益评价指标、法律部门、效率优先原则、特征、公平与效率、自主决定、责任构成、项目选择、市场主体、设计规则、商事主体、客观基础、竞争秩序、经济生活、获利行为、赋予权利、法律支持、法律体系

TS2;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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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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