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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引用
@@ 一、我国审前程序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民事诉讼在1982年前没有正式的立法,也就是说在1982年前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中,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除了第86条"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其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10日内提出答辩.其他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这个规定外,其他的审前程序的规定如法院对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的告知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义务,法院认真阅卷及调查取证的权利义务方面基本一致.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民事审判是以法院为主导的超职权的诉讼模式,当事人在诉讼中很大程度上受法院的制约.这种模式对日渐完善的司法制度,对权利意识日渐提高了的当事人来讲,无疑是一种很大的束缚.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当事人、审前程序、告知义务、被告、审前准备程序、人民共和国、权利和义务、组成人员、诉讼模式、司法制度、权利意识、权利义务、民事审判、历史沿革、劳动报酬、副本、调查取证、答辩

D92;DF7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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