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债转股实施中的风险、成因及法律对策

引用
@@ 为解决国企高负债和盘活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政府借鉴其他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于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专门对口负责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把债转股作为其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时还同意国家开发银行自行进行转股.1999年7月5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债转股的运作和实施进行指导和规范.

债转股、化解金融风险、成因、处置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银行不良资产、国家开发银行、债权转股权、条例、若干问题、人民银行、其他国家、经贸委、国务院、高负债、中国、政府、收购、盘活

F83;F8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0-2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001,(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