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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中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之探讨

引用
@@ 一、我国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概述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在广大农村土地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我国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重大改革.即在明确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农民经营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4、15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由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者有保护和依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经营农业的义务和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些法律的明文规范,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位,并以国家法律加以认证与保护,使集体农民土地的使用权跨出了一大步.

物权立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国家法律、法律保护、义务和权利、土地管理法、全民所有制、土地经营、农民、民法通则、经营使用、经营合同、合理利用、单位使用

D92;D9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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