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拓展
一、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的"等内等"与"等外等"之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督促其履行职责. 此项规定中,"等"字的等内与等外之争由来久矣.一种观点认为,等字系穷尽式列举,法条条文明文规定的情形之外没有授权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即"等内等";另一种观点认为,等字理解为检察机关对于法律规定四种领域之外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也有监督的现实必要,即"等外等".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行政公益诉讼不应仅限于四大领域,但边界和方向需要慎重把握,不能盲目扩张范围.
检察公益诉讼、行政检察
D925;D035.2;D621
2020-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