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处于抵押状态下转让的效力问题浅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中的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动产物权的变动制度就是以交付为要件,但对于可登记的特殊动产,又设立了登记对抗制度.本文就是在登记对抗制度,特殊动产存在抵押的情形下,讨论转让行为是否发生效力.
特殊动产、转让的效力、效力问题、问题浅析、状态下
D923.2;F279.23;F426.9
202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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