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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异议估价权的立法及实践

引用
一、股东异议估价权的含义 股东异议估价权,指对公司重大决策有异议的股东(以下简称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所持的公司股份,但并非异议股东对公司所有决策都有权行使异议估价权,该权利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现多用于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有着不同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情况下仍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或者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三种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行使异议估价权.

股东异议

202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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