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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案件中行、民冲突问题研究

引用
透过"刘德荣案"可以发现,在不动产登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针对同一案件事实,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持有的"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观点与行政审判中持有的"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的观点存在不一致.这种行、民冲突的根源在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与执行力和民事基础行为是不动产登记前提之间的冲突,结果就是导致单纯的通过设定唯一程式化的"先民后行"或者"先行后民"的程序解决冲突.但是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先后步骤的程序化的化解并非是唯一正解.在此基础上,通过司法实践的观察与理论证成,总结梳理出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动产登记案件行、民冲突的解决路径.

不动产登记、冲突问题

D923.2;P208;TP311.13

202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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