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形势下继承公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
自1985年《继承法》颁布以来,我国大陆遗产继承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法院诉讼,二是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据统计资料显示人民法院处理遗产继承案件只占到公证机构的百分之十左右,公证机构成为处理非诉讼遗产继承的主要部门,也就是说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公证机构事实上承担了大量的继承权确认工作,公证作为一种非诉程序和手段,对于《继承法》的贯彻实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不动产继承登记领域,公证书和法院裁判文书是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当前形势、继承公证
D923.2;F320.3;G845
202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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