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研究
民法典是用条文的方式,抽象的规则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法院判决商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典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历时56年,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首部《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基础性的法律,是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编撰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包括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人格等社会各方面的规则秩序 [1].《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项基本原则也被简称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国家践行可持续发展观,应对全球生态环境恶化和资源枯竭的必要途径,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十九大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生态文明的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将生态环境的保护列入民法典的基础原则,有助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原则
D923;D923.1;D922.6
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DSGB2020024
202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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