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处理问题——以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例
《刑法修正案》( 八) 首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俗称恶意欠薪罪) ,将欠薪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但近年来实践中不断有学者及部分法官、检察官扩大该罪的适用.对于转型时期如何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及如何认识该罪的构成要件,争议不断,部分从严把握,部分却从宽.到底如何处理,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引入,分析新形势下的企业欠薪行为的办理,如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及维护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上取得平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新形势、处理问题
D924;F246;U448.13
2020-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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