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账镇管模式中村集体资金的性质认定
案情
2011年10月,因招商引资需要,某镇政府与某私营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书, 约定由私营企业征用镇政府辖区内的某村委会集体土地100亩; 私营企业按每亩3.5万元支付土地补偿费.其中,每亩2.5万元用于支付给村委会被占责任田的农户, 另外每亩1万元支付给村委会 (其他各种土地规费由私营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给市土地局).私营企业将相关土地补偿费350万元委托给镇政府财经所转付.财经所将该款存入其代管的村委会专户.镇财经所将上述350万元汇入时任村支部书记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 要求某甲发放给农户.某甲利用保管发放该款的职务便利, 将其中的250万元全额发放给农户.另外,将上述协议规定应当支付给村委会的100万元中的50万元挪用,供其经营使用.
村集体、村账镇管、性质认定
F302.6;D923.9;F293.33
2019-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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