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撤销缓刑改判实刑
近日, 保康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被襄阳市中级法院改判,撤销原判缓刑,改判实刑.
被告人王某某因左眼残疾无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却长期驾驶重型自卸型矿车. 2012年,他因无证驾驶被交警大队行政处罚. 2018年5月,他驾驶矿车将施工路段公路执勤人员蔡某某挂倒碾轧后驶离现场, 导致蔡某某当场死亡.因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院审理中经调解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 保康县法院判决: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机关
D926.3;D669.5;TP311.52
2019-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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