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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686X.2018.15.129

《开皇律》前杖刑和鞭刑之刑等轻重小考

引用
一、问题提出 "北周规定,鞭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杖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等差……隋定《开皇律》,以笞代杖,以杖代鞭,具体制度均采用北周之制."1而因"杖重笞轻"2,可见《开皇律》的上述举措是以轻刑代重刑的所谓"仁政",从而可以看出《开皇律》之前是"鞭重于杖".但笔者以为,这种刑等轻重的认定又与当代一般人认知观念中的两者"轻重"认定恰恰相反,因而生惑,引出以下基于史料的细化考察.

开皇律

D909.9

2018-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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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法治

2095-686X

42-1854/D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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