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686X.2018.15.124
涉外生态环境侵权的诉讼管辖及其借鉴意义
一、外国海洋生态环境侵权的诉讼管辖权制度
1、美国生态环境侵权诉讼管辖
美国法院在处理环境生态侵权诉讼的管辖方式上,一般取决于原告选择起诉哪一方,依据不同的被告而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联邦《清洁空气法》中有如下规定,原告如果以污染源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污染违法事实发生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原告若是选择环境保护署署长作为被告,则此时管辖的法院为哥伦比亚特区的巡回法院管辖.不过,因为美国长久以来就存在"长臂管辖"原则,该原则突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该原则赋予了被侵害者更为广泛的救济权利.1所谓"长臂管辖"原则通常表示,即虽然被告的住所地没有和法院地州相一致,但若是所争议的权利要求与该州法院地具备某种最低程度的关联,那么此时就该项权利诉求而言,该州的法院具有对被告的管辖权利,从而可以对州外的被告展开诉讼程序.因而如何界定这种"最低程度的关联",依据《统一州际和国际诉讼法》的规则,只要符合以下其一的条件,就能被认为具有最低程度的关联.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管辖、借鉴意义、外生态
D920.4;D26;F812.0
2018-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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