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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686X.2018.15.115

未成年时犯盗窃罪,成年后再犯盗窃罪时构罪数额能否减半入罪

引用
基本案情:2016年7月28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甫(1995年1月1日出生)伙同陈某来在泉州市丰泽区华丰商城旁窃走李某某停放此处的一部车牌为闽C822SJ的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33元),当二人将摩托车推到半路时被巡逻队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甫被当场抓获,陈某来逃走.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甫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盗窃作案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

盗窃罪、未成年

D924.35;R593.24;R969.3

2018-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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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法治

2095-686X

42-1854/D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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