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686X.2018.15.097
论转化性抢劫犯罪的暴力要件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上对转化抢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抢劫犯罪从三个方面条件来把握:
一、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已实施了盗窃行为
最高法在2005《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中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而对对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抢劫犯罪、转化性
D924.35;R734.2;G124
2018-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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