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686X.2018.15.084
论我国物权法定缓和主义
一、我国物权法定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或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但是,在物权法制定时期第五、第六审议稿中,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条文曾表述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当时已经提出了物权法定缓和主义,虽当时通过的《物权法》未采纳这一方案.笔者认为这一决定十分正确.在物权体制初建时,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有利于厘清我国的物权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的推进.原来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之需要.物权法未规定的"物权"但在实际生活中被不断运用,物权法颁布之后新出现的物权也无法应对,各种"物权"的命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也是一道难题.
物权法定缓和、缓和主义、论我国
D923.2;D923.5;F301.0
2018-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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