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686X.2018.15.079
论体育赛事节目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重新定位
涉及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案件在我国频发,但是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却并未明确说明体育赛事节目的地位.关于其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尚有争议.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新增加了视听作品.从本质来看,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本文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我国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是新浪公司与凤凰网之间的纠纷.新浪公司经中超公司授权获得独家转播等多项权利,而凤凰网也在其网站首页对中超比赛进行转播,导致播放量分流.一审认定,凤凰网转播中超比赛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因此判凤凰网赔偿新浪公司50万元.该案件于2017年作出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大众媒体不断的发展,关于作品著作权类的问题逐渐增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市场竞争激烈,涉及体育赛事节目的案件也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就是各法官对体育赛事节目的定性各有不同,出现了差异.
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重新定位
D923.41;G80-05;G231
2018-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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