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686X.2018.15.071
反垄断法在我国的适用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笔者认为对垄断进行定义,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世界各国现行反垄断法,对垄断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从而导致中国立法客观上缺乏可参考借鉴的权威样板;二是垄断概念的形成,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如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代表,德国以反卡特尔为代表,日本以反私人垄断为代表,中国则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一般不易模仿,也不易搬用;三是垄断涵盖的内容,实质上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各国立法者及反垄断执法者,往往将规模经济、经济情势和世界贸易中的市场份额等因素纳入垄断认定的视野,也在客观上使垄断定义因国家不同而不同,甚至一个国家内也会因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不同;四是引进外来的规则、制度,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实际.
反垄断法
D922.294;F271;F038.2
2018-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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