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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686X.2018.15.070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背景下对恶意不兼容行为的界定

引用
一、恶意不兼容概述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可知,恶意不兼容的显著特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把恶意不兼容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说明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可推知作为被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恶意不兼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兼容

D5;TP311.52;O343.2 TP316.7

2018-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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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686X

42-1854/D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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