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686X.2018.15.035
论刑法的私法化倾向 ——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一、刑法的传统理念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了以法律维护的利益为标准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法,认为"公法规定的是罗马国家状况","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规定".此后一般认为,如果一种法律在规范性调整方面实行"放任",在个别性调整方面强调"协商"(契约) ,那么人们往往将这种法律称为私法;如果一种法律在规范性调整方面实行"管制",在个别性调整方面强调"指令",那么人们往往将这种法律称为公法.就像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 如果一项义务产生于命令,而这一命令又以另一个命令为基础,那么正常情况下这项义务就属于公法,而私法义务正常情况下乃产生于义务人的自我服从."私法中有大量的任意性规则,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私法自治) ,"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行为基于自愿,不存在强迫.而公法则以强行性规则为主,"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性质上属于公力制裁法或者说国家惩罚法,属于公法,不同于以恢复、补偿为宗旨的民事责任法,后者属于私法.
刑事和解、私法化
D925.2;F810.42;D669.5
2018-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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