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686X.2018.15.013
探究校园贷中的民法问题
一、关于校园贷的界定
"校园贷"名目繁多.校园贷款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出借机构为了及时要求借款学生还款便使用上门讨要、囚禁人身自由、泄露个人信息的做法,到所在的学校吵闹、去学生父母家里或者在网上公布其裸照或视频的威胁方式促使借款学生还款.校园贷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从对象角度所做的一种描述,其实质是借款关系.校园贷以大学校园学生为合同相对方,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实现沟通并促成贷款的发放或使用.校园贷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 在校园贷关系中,贷款人与大学生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无需等待借款的实际给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诺成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未按时提供借款的,构成违约行为.校园贷是单方行为.校园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方是典型的商人,其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营业行为实现企业的利润.
民法问题、校园贷
D913;F832.4;G641
2018-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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