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686X.2016.05.119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界定及使用
一、刑事诉讼法中瑕疵证据的现状与问题
1、瑕疵证据适用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法律规定中没有关于瑕疵证据及其适用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按照本法条的字面理解,只要侦察取得的证据经审查证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即可获得证据能力,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这样意味着,对瑕疵证据而言,只要被证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在司法中获得适用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条:釆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2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瑕疵证据
D925.2;D669.5;C913.5
201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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