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686X.2016.05.110
对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物权变动以公示为原则,特殊动产既具有一般动产流动性大的特点,同时具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性质,为满足特殊动产这些特性,《物权法》要求其公示为交付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登记产生对抗的效果.因而,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在物权变动的第一相对人先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下,登记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且具有对抗力.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
D923.2;F062.9;F832.51
201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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