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686X.2016.05.074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效力 ——兼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26、27条
《征求意见稿》第27条关于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并没有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的判断仍应以《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为根据.将一般因违反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任意性程序而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认定为无效合同,也不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股东优先购买权、人合性
D922.291.91;H0;G254.122
201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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