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21.06.015
数字时代妨害业务行为的刑法规制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妨害业务的行为呈现出网络化的趋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利用网络实施妨害业务的行为,大多数是将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处理,少数是将其以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损害商业信誉罪来处理.以上罪名用来处理利用网络实施的妨害业务行为是刑法客观解释的结果,其最终会走向类推解释,同时也使判决面临着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质疑,甚至会使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沦为"口袋罪"的风险.为此,数字时代妨害业务行为的刑事规制需要网络刑事立法重新布局,有必要增设具体的妨害业务罪.
数字时代、妨害业务、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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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XJEDU2017RI014
2021-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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