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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25(s).2019.05.014

从"连带责任"到"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评析

引用
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第38条第2款关于平台经营者责任的规定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经历了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最终定为"相应责任"的过程.在实践中,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对商家资质资格的审核义务,表现为争议发生时不能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主体信息,此时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实际上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所规定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的实际担责状况并未发生深刻改变.即使《电子商务法》将"相应责任"延伸到公法领域,引入并强化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时的行政责任,预防功能也极其有限.为落实《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均衡保障理念,应注重发挥民事责任的作用,通过动态系统论改进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

连带责任、相应责任、动态系统论、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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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2019-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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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8425

50-1205/T

33

201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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