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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25.2010.11.012

海域使用权客体研究

引用
海域使用权的客体符合传统民法上物的基本特征,也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在性质上,海域使用权的客体为集合物,而非单一物.根据科学发展观所包含的科学发展与保护利用相结合原则,作为海域使用权客体的海域范围,应不仅局限于<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的界定,而应从外向度界定和内向度界定上适当扩张,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实现海域的使用价值.

海域使用权、集合物、可持续性、空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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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1-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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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8425

50-1205/T

24

201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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