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定义——基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的研究
在WTO反倾销的语境下,WTO成员的“市场经济地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WTO成员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中可以采用替代国做法,这在某种意义上表明了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入世身份.中国入世过渡期期满后,关于中国是否因此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WTO成员在反倾销中采用替代国做法的权利是否终止等有关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存在争议.由于第15条并未涉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问题,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不能导致中国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效果.但是,第15条的效力因为中国入世过渡期期满而终止,中国也因此在反倾销领域取得了与其他WTO成员相同的法律地位,WTO其他成员再无权根据第15条采取替代国做法.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条约的解释
F723(中国国内贸易经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暨南大学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广州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研究基地课题
2017-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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