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总则法的生成逻辑:通则性规范与行政通则法
《民法典》和域外的经验告诉我们,单凭"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容易导致片面强调规则适用的共同性,而忽视体系构造的共同性.我国《民法典》立法和实施过程中并未完全照搬"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也适用了法律阶梯模式.探讨中国模式行政法法典化问题应避免揠苗助长、违反法典形成发展规律、无视行政单行法之间所具有的共同原理和原则.中国模式行政总则法的生成,应重视基础性的通则性规范提炼工作,使其形成行政通则法,最终生成行政总则法.应适时探索行政总则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协同,为行政法典的制定提供有力的系统性、体系性保障.
行政总则法、通则性规范、行政通则法、提取公因式
D9;D616;G641
国家民委一带一路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课题2023RBYJGL-14
2024-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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