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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784/j.cnki.22-1299/d.2016.06.001

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兼论税收改革与立法

引用
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过往的研究把二者的关系归结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从而得出改革在先、立法在后或立法在先、改革在后的简单结论,与改革的实际不符,与法制理念也不符,进而失去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走入循环讨论的困境.从改革的层次性与法律的层次性理论来理解二者的关系,可以突破这一困境.

本位法、立法先于改革、改革先于立法

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15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税收立法模式实证研究1977-2015》15CFX050

2017-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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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1008-8466

22-1299/D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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