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8466.2010.05.018
部门法理论的批判与重构
当今通说的部门法学说存在着缺陷,以至于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混乱,在实践上也存在着困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法律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与法律所蕴含的价值目标相统一的原则重构部门法理论,法的主观方面在划分部门法中具有主导性地位,寓于法律之中的法律价值目标是法的精髓所在,它揭示了法的存在意义和存在目的,相对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而言无疑是更本质更深层的东西.因此,法的内在精神理应体现在部门法学的划分中.
部门法、主客观统一原则、法的价值目标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0-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