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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8466.2008.01.026

《水土保持法》之检讨

引用
<水土保持法>对水土流失预防的规定十分笼统,对有些危害行为没有作出相应的制裁规定,甚至对有些危害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尤其是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利于防止水土流失的发生;监督和执法也存在缺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受到限制;对水土的相邻权也无规定;在水土流失方面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作规定.<水土保持法>在预防和治理、监督和执法的规定上均需完善,同时更应注重严格地实施.

水土保持法、水土流失、水土保持

DF46(经济法、财政法)

2008-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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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1008-8466

22-1299/D

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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