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义我国《草原法》中的"草原"
我国现行《草原法》对草原的定义为"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梳理了植物学阶段、生态学阶段、生态系统阶段、人类生态学阶段等不同历史阶段对草原的不同定义,认为现行《草原法》中对草原的定义在生态学和法学中都已经过于陈旧和狭窄."草原"至少应该是指"天然草原、人工草地,以及包含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在内的草地生态系统."但这需要突破传统法理学中的法律关系,即将"人与自然(准人类)"的关系上升为新的法律关系,指出从"生态系统管理立法"理论的视角,重新审定《草原法》法学指导思想已经成为必要.
草原、草原法、环境法、生态系统管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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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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