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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002.2013.01.010

浅议重新界定我国虐待罪的犯罪主体问题——以幼师虐童案为展开

引用
频频曝光的幼师虐童事件暴露了我国刑法对虐童行为刑事处罚上存在的法律空白和尴尬境地.现行刑法中没有合适的罪名来规制这些虐童行为,同时局限于刑法中虐待罪主体的限制,大量的严重虐童行为无法得到刑法的惩罚.面对社会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有必要对现有刑法进行修正,适当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发挥刑法在儿童等弱势群体保护上的应有作用.

虐童事件、虐待罪、主体范围

DF624(刑法)

201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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